论工程量清单结算中几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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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2012年度工程造价学术研究获奖论文,作者匡建文为江西省中恒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程师

摘要: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过程中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关结算价款调整时,遇到的实际操作问题。

关键字:综合单价的调整、暂估价材料调整、政策性文件调整、规费计取。

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以标准的形式发布和江西省建设厅的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赣建价〔2009〕3号)以来,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这种新的计价模式,在得到的推广,对以往的计价模式进行的改革,已经在招投标过程基本上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和《计价规范》4.4.2条签订合同时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合同中的竣工结算条款都是按《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在结算审计办理过程有几点实际操作不便,很难准确的计算工程结算价款,导致甲乙双方的扯皮现象和分歧问题增加,严重影响工程结算审计的进度。实际操作过程有如下几点列出来,共大家讨论和商榷,在以后工作中得到解决和提前预防。

《计价规范》4.4.3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综合单价调整原则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仍然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若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在实院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专业造价人员配备不齐及害怕承担责任,往往在施工过程没有把新的综合单确定,遗留到结算审计当中,而合同往往对新的综合单价调整约定不明。

《计价规范》4.7.1条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实际情况是发、承包双方都是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者。因此,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工程价款应当进行调整。近几年随着物的上涨及经济的发展,省造价站分别于08、09、11年发布了关于执行调整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通知的实施意见。而建设工程是周期长、工作量大、规模大的经济活动,工程往往横跨两次调价,甚至三次调价。施工单位投标时提供的综合单价分析没有注明综合人工含量。例如屋面防水综合单价由多部分组成其中含了土建定额和装修定额子日,并且《计价规范》中综合单价分析样表只有人工费,因而施工单位投标时,未分出综合单价中综合人工和装饰人工含量。在结算审计过程中对人工含量准确提起困难和费时,导致在执行文件过程出现偏差,无法精准计算调整价款,甲乙两方比较难达成统一意见。

    《计价规范》4.8.6条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材料暂估的差价怎么调整。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结算审计过程出现多的分歧。调整价款时用差价乘工程量,那么工程量是实际损耗量、定额损耗量或者是图识工程量。暂估价材料差格是否要计取管理费、利润及规费也无明确的规定。

《计价规范》4.1.8条规费和税金应按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根据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 税金是按照税法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要求纳税人缴纳的费用。它们都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但是其费用内容和计取标准不是发、承包人能自主确定的,更不是由市场竞争决定的,而是相关部门和单位统一确定的,在施工过程中有关政策的调整、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不可抗力事情的发生,对工程价款有影响,在结算审计过程要如实对规费和税金进行调整。税金的计算比较简单,它是全额取费。但是根据《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4年)》12.3条价差是指市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与江西省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统一基价表(估价表)中取定价格的差价,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价差除计取税金外不计取其他费用。施工时间过程,材料波动也大,实际施工的材料价格同投标时相比肯定有涨跌。在结算审计时材料差价不能做为计算规费的基数,因此要统计出整项目调整材料差价是多少,是比困难的和费时,因为目前施工单投标时是执行企业定额或省消耗量定额统一计价表,无法用充足的证据来判定,规费的费率是按定额标准制定。另一方面规费计取分两种计价方式土建定额是以工料机费为计费基础和装饰定额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而清单综合价好多项目存在混套定额的现象,即有土建定额和装饰定额。施工单位投标时的综合单价分析不会把它们分析报价。导致在结算审计过程不可能方便、准确计取规费。

  综合单价调整问题,甲方如果在人员配置上有困难,可以引进比较有经验和资质等级的咨询单位进行全过程造价监控,把问题在施工过程解决,事后扯皮现象。第二人工费调整问题,要求施工企业投标时提供更为详细的综合单价分析表和相应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第三材料暂估价问题,应按材料价差相关规定处理,相关部门应明确规定,那样就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第四规费问题,要求施工企业投标时提供更为详细的综合单分析表和相应的电子版投标文。针对以上几点本人提出笨拙解决方案和意见,希望能更准确、更快捷办理结算,共创美好、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价规范》(GB50500-2008)宣贯铺导材料;

3、《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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