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3]1177号
发布时间: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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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赣计收费字[2003]1177号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赣建办函[2003]33号)收悉。

  为了增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根据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精神,现就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适用于我省各地依法取得省及省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一下简称服务机构)。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是指编制、审核和验证,工程招标标底、工程量清算、投标报价、工程预决算以及其他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为中准价(详见附件),委托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以本通知规定的中准价为基础,在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四、服务机构按委托事项并按规定收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后,不得再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差旅交通费等及收取其他费用。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服务机构须本着自愿互利、委托人付费、客观科学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委托人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七、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遵守市场经济规律,防不正当竞争,凡高过或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法》等规定给予处罚。

  八、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主题词:收费 规范 通知

抄报: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省物价检查所

江西省计委办公室        2003年12月5日印发 

附件: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档次 工程造价总额(万) 累进计费率(‰)

一 200以下(含200) 4.2

二 200至500 3.9

三 500至1000 3.6

四 1000至3000 3.3

五 3000至5000 3.0

六 5000以上 2.7

钢筋抽筋量 每吨8元  

注:1、服务机构除按上表标准收取基本费用外,如果建设工程造价总额有审减额的,可按审减额加收6%的咨询费用。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如:某工程造价5000万元,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如下:

   200万元×4.2‰=0.84万元

  (500-200)万元×3.9‰=1.17万元

  (1000-500)万元×3.6‰=1.8万元

  (3000-1000)万元×3.3‰=6.6万元

  (5000-3000)万元×3.0‰=6.0万元

  合计收费:0.84+1.17+1.8+6.6+6.0=16.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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